时间:2020-03-04 18:51:03来源:趣丁网作者:丸子
我们都知道,试用期是新人员工刚入职的一个时期,也是公司考察新人员工是否合格的一个时期,几乎所有的人上班都会有试用期。那么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试用期可以延长吗?下面让我们具体来看看吧!
由于不可抗拒原因(如新冠肺炎疫情),导致原有试用期不能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、评估,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额,在试用期满前和员工协商一致,公司是可以延长试用期的。
受疫情影响,公司无法复工复产,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员工,公司合法的做法应该是通知员工试用期中止。事实上,也就是延长员工的试用期。
试用期中止是指试用期限的暂停计算,但双方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依然处于存续状态,企业也仍需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用工主体义务。待导致试用期中止的情形消除后,试用期期限恢复计算。
例如,某员工的试用期本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,现因疫情因素影响企业2月份没有复工并决定自3月1日起复工,则该员工的试用期就可自原先的3月31日到期延长至4月30日到期。
疫情期间延长试用期是合法的,一般来说,延长试用期,都是试用期内,通过考察,还不能确定员工符合公司岗位要求。这种延长,是需要出具足够证据说明的。
但现在疫情当前,实属特殊情况。企业想要延长试用期可以理解,但不能粗暴进行。
在与员工充分沟通的情况下,征得员工意见,再来延长试用期才说得通。
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,现在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疫情,所以有一些劳动者他们都是处于工作的试用期,因为疫情原因不能够到公司去上班,也就不能够对于劳动者进行一个考察,在这段时间当中可以适当的延长试用期限,这是法律规定允许的。
第1种,因主观以外的因素被限制返岗复工,被约束执行工作安排的人员;
即: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、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、被采取限制出行措施,被采取隔离管制措施的企业员工。
第2种,处于试用期内但企业被限制复工及企业自主决定延迟复工的员工。
无论企业是被限制复工,还是企业自主决定延迟复工,在法律上均可被认定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“停工停产期”。在停工停产期内,企业没有经营行为,员工也没有劳动行为,故试用期应当中止。
例如,企业于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被限制复工的,则员工的试用期应自2月3日起开始中止,截止时间应为2月16日,试用期自2月17日起恢复计算。
第3种,员工患其他疾病(含新冠肺炎)或非因工负伤的,或者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员工,在痊愈且结束隔离观察后因身体健康因素考虑仍需休病假的,试用期应中止计算。
所谓试用期,又叫适应期,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、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。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,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。《劳动法》规定,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。“可以”二字表明,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,而是协商条款,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。但是,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,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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