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冷静期后可以委托办理吗

时间:2024-02-20 08:42:02来源:趣丁网作者:丸子

离婚是一个比较慎重的事情,也是很有讲究的一件事情,一般都是需要双方同时同时到场办理离婚手续的,如果一方没来,是不能离婚的,也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离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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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冷静期后可以委托办理吗

不可以。

离婚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,有强烈的人身性,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,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因此,冷静期过后不可以代领离婚证。
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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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吗

离婚一般都需要本人在场才可以办理离婚。

1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,准予离婚。

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。

2、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,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,仍应出庭;

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,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。

因此,无论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,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,本人都必须到场,不到场是无法离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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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

为了可以执行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,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整改,在离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静期。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、受理、冷静期、审查、登记等。

1.申请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。

2.受理。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,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,不予受理。当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》的,应当出具。

3.冷静期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(遗失的可不提供,但需书面说明情况),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,并将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、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与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(存根联)》一并存档。

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4.审查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(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),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,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
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。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,不予办理。当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》(附件7)的,应当出具。

5.登记(发证)。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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